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23日在作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时建议,依法强化水污染防治科技支撑。

在当天举行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栗战书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今年4月至6月,执法检查组分为4个小组,栗战书委员长和三位副委员长分别带队赴四川、江苏、湖南、河北、广东、安徽、云南、贵州等8个省开展执法检查,检查组深入到31个地市,实地检查和随机抽查了201个单位、农村和项目,召开27个座谈会,听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汇报,与五级人大代表、一线执法人员、专家学者、企业和农民代表进行深入交流。同时,委托其他23个省 (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法律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实现了执法检查全覆盖。

据了解,这次执法检查有几大特点:一是突出人大监督性质,严格对照法律条文和法定责任的落实开展检查,重点查找法律制度规定的实施情况。二是发挥地方人大的作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参与执法检查,形成人大工作整体合力。三是引入第三方力量对法律实施情况开展评估,提高执法检查的科学性、权威性和监督工作水平。四是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推动法律学习宣传普及,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学法懂法用法。五是将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与制定长江保护法立法调研结合起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检查的8个省份,其中6个省份属长江流域。六是突出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加强抽查暗访,确保执法检查掌握一手材料和取得实际效果。

执法检查组认为,各地区各部门围绕法律条款的规定,认真落实责任,法律实施总体上取得了积极效果。具体表现之一,是水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不断完善。法律第2章对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作出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订发布415项涉水标准及一系列相关技术规范和指南。各地积极制定完善地方标准,2018年以来,上海、海南等11个省 (区、市)共制修订18项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看到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检查组也发现,水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执行不到位。水环境标准体系不完善,流域排放标准和地方排放标准制定工作滞后。法律第13条、第15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检查发现,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体现区域差异,标准执行过于“整齐划一”,难以满足流域区域精细化管理的实际需要。标准基础研究重视不够,难以支撑自主标准制修订工作,标准制修订经费投入不足,农村污水排放标准适用性差,标准修订不及时。河—湖、河—海等相关标准不衔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个别污染物指标限值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指标要求“倒挂”。

检查组建议,强化标准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加快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大相关投入,强化环境基准、环境监测、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等标准基础研究,修订完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海洋环境质量标准。2020年底前,完成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和有关工业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鼓励和推动各地区因地制宜、依法制定差别化的地方标准,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要执行污染物 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水污染防治统计监测体系的建设。加大各级政府基建投资、预算内投资等财政性资金对统计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完善包含污水收集率在内的城镇污水处理统计体系, 确保城乡污水处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最大限度的减少 地下水、雨水入渗对污水收集效能统计的影响。构建 “天地一体、点线面结合”的立体水环境监测体系,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 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对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产业转移园 区和重大风险源下游等环境敏感断面加密监测,加大重点污染源 监督性监测密度。加强科技支撑。深化重点流域重点湖泊污染机理研究,聚焦 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饮用水微 量有毒污染物处理等领域,开展联合技术攻关。2019年底前, 分类推广一批饮用水安全保障、城市污水处理和雨水收集利用、污泥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工业废水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船舶污水治理、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等先进适用技术,全面提升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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